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以来,我省地税系统在执行“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上,我局曾以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明确按照省政府
云政发[1996]108号规定执行。由于省政府制定的听证标准和听证工作程序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矛盾较多。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使纳税人在公平和公正的纳税环境中享受其应有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省地税系统的听证标准及工作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公民的处罚在2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否则,该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我局1996年下发的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听证工作应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我省仍按云地税法字[1999]26号文件的规定由各地、州、市的征管部门负责履行法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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