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9日 云财税政[2000]3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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