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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