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9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