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 新标准 (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 适 用 地 区 |
一类 | 50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
55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60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二类 | 43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
48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53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
三类 | 360 | 缴费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其他各县 |
41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
46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确保失业人员生活不降低,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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