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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6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类

50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55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60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

43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48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53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

360

缴费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41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6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确保失业人员生活不降低,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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