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云南省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云南省分行,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泰京银行昆明分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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