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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6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缴纳期限

一月(元旦、春节)

14

119

二月

21

216

三月

31

316

四月(清明节)

41

420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54

518

六月

61

615

七月

71

715

八月

81

817

九月

91

915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109

1023

十一月

111

1116

十二月

12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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