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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衽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12-12     浏览次数:

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大理、保山、德宏、丽江、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红河、文山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昆明钢铁总公司(从2007年8月改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革发展,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贯彻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钢铁总公司2001年至2005年税收缴纳和返还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7]73号)和1998年11月9日《省政府昆钢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云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七十三期),更好地发挥财政优惠政策对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作用,经请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除设在贵阳、成都、重庆和昆明安宁市4个经营部以外的省内13个州(市)经营部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名单见附件。
    二、13个经营部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主管的经营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自2008年2月纳税申报期起,13个经营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营部衽增值税预征,预征率为1.2%。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构)对本部及13个经营部的增值税进行汇兑结算申报,安宁市国家税务局对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的增值税进行结算。具体办法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6]2号)招待。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安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做好数据监控分析系统“预征-结算”企业名单的维护。
    五、今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省内新增设的经营部仍按上述办法执行,不再另行批复,但须分别报总机构经营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六、昆明市财政局及安宁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退税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附件: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13个经营部名单


附件: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及13个经营部名单

总机构: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
      1.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经营部
      2.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
      3.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昭通经营部
      4.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楚雄经营部
      5.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
      6.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山经营部
      7.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德宏经营部
      8.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丽江经营部
      9.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临沧经营部
      10.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
      12.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经营部
      13.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文山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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