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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1-09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兑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非易事的通知》(国税函[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兑(合并)纳税企业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由公司总部汇兑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应严格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兑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要高速汇兑范围和变更名称的,应及时报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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