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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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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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兴业银行昆明分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兑(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福州市汇兑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兑合并纳税企业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规定,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年度内应按应纳税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补足税款。
三、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兑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兑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应及时报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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