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委、地税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纳入省财政统管的通知》(云厅字[2008]7号)精神,按照“财政统管、单位包缴、社保发放、服务不变”的原则,为切实做好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纳入财政统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费包缴
(一)包缴对象:有离休干部的省属企业、自收自支和财政部分供养的事业单位。
(二)包缴科目设置
1.缴费名称(科目):离休干部统筹费。
2.缴费项目包括:医疗统筹费、住院陪护费、无固定收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遗属补助费”)、参照机关离休干部标准发放补贴(以下简称“参照补贴费”)、离休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包缴范围和内容
1.省属企业的包缴经费为医疗统筹费、住院陪护费、遗属补助费和参照补贴费。
2.省属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的包缴经费为参照补贴费。
3.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包缴经费为医疗统筹费、住院陪护费、遗属补助费和参照补贴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在包缴上述4项经费的基础上,还需对离休费进行包缴。
4.省属驻州(市)、县(市、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包缴经费为住院陪护费、遗属补且费和参照补贴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需对离休费进行包缴。
(四)基数核定
1.省属企事业单位包缴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住院陪护费、遗属补助费、离休费,原则上根据离休干部上一年的人均支出水平进行合理核定,参照补贴费标准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以上包缴经费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并于当年2月10日前完成基数核定工作,一年一缴。具体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地税局和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省属财政部分供养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包缴经费,由财政部门结合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及安排情况抵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征收清册
包缴基数核定后,分别由省委老干部局、省社保局、省医保中心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地税机关提供一份全年电子版本应征清册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清册(见附表2)及有变化的基础信息。
(四)征收开票
1.征期: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费征期确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全年的补缴工作在8月1日至9月30日。
2.缴纳:由缴费企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包缴经费申报后,主管地税机关对缴费企事业单位填报的缴费额与省委老干部局、省社保局、省医保中心提供的缴费清册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离休干部统筹费科目,统一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印制的《___完费证》或《___缴款书》征收入户。
(五)征收入户。地税机关征收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4]62号)规定执行。其中,参照补贴费、住院陪护费、遗属补助费、离休费按行业统筹养老保险费征收流程缴入“云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昆明正义支行,账号:2502012009024924826;医疗统筹费缴入“云南省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昆明城东支行,账号:5306154360122610000001173。
(六)对账及欠费清理。离休干部统筹费的对账工作每年两次。第一次于征期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于10月31日前完成。欠费清理工作结合对账工作进行。对账由地税机关、 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老干部门、财政专户银行共同完成,并盖章确认。
(七)减免。对破产、关闭、出售和没有能力足额包缴经费基数的省属企业,由省经委、省国资委按管理职能出具相关证明;对确有困难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包缴经费基数的省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委老干部局共同审核同意后,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减免批文提供给地税机关和缴费单位,省财政厅按云厅字[2008]
7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缺口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三、经费管理、拨付和发放
(一)财政专户管理。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实行财政统管后,筹集到的经费,统一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由财政承担的离休干部相关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三)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参照补贴费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局向省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社保局,由其负责统一支付和发放。
(四)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省财政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医保经办机构,由其负责按规定给予实报实销。省属驻州(市)、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仍按云组通[2003]47号文件规定参加属地医疗统筹,其医疗费纳入统筹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若出现资金缺口时,按云厅字[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输。
(五)省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院陪护费、遗属补助费,由省委老干部局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省委老干部局按标准划拨给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管理包干使用。
四、其他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纳入财政统管后,其日常服务管理、住院看望、节日慰问、生活困难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本《通知》由省委老干部局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