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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3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算退税管理,仍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6〕430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8年10月6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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