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省级企业集团公司、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各上市公司、省级企业集团公司、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为做好2008年年报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2008年年报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省级企业集团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贯彻以下要求: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五)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
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七)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当期因购买子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依据等。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或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判断依据。
(八)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十)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四、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和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我厅会计处。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完成后,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应抄送省财政厅会计处一份。
六、为加强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在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协调、指导,省财政厅将组成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财政部驻云南监察专员办、云南证监局、云南银监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参加的云南省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联合工作组,进行具体协调指导。
会计处联系人:肖猛、鄢涛、张燕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871-3619535,传真:0871-3615983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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