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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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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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31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国家为了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统一扶持政策,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设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府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最终决定委托地税部门代征该项基金,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全市地税系统和地税干部的信任。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库区基金代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确保代征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加强协调配合
地税部门代征库区基金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征收难度大,争取缴费人主动配合缴费工作是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水电企业逐户核实装机容量,充分调查当地大中型水库的基本情况,主动上门宣传,做好库区基金的政策解释和征收辅导工作。同时,各区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库区基金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对实施方案的意见,让党委政府更多地了解库区基金征收工作动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加强与水利、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库区基金的申报使用“综合纳税申报表”,在税种、税目栏填写“库区基金”,计税依据栏填写上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单位:千瓦时),税率为“0.8分/千瓦时”,然后计算应征金额。库区基金征收开票使用“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费款缴入当地国库。
四、各区县局计统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2003〕149号)的相关规定,加强“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和“重庆市财政性资金收入退还书”的管理,健全票证领、用、存、缴销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登记帐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规范票证填写,加强票证核查,确保票款安全,并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和金库对帐工作。报表的电子数据于次月1日前上传市局(见附件),上传地址为:FTP://162.20.1.13/计统处/会统目录下。
五、做好2007年5月以来应缴库区基金追征工作。《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库区基金从2007年5月1日起征收。各区县局在组织征收当期应纳库区基金时,要对2007年5月以来的应纳费额分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三个时段进行清理计算,争取于2009年6月15日前追征完毕。应补缴追征的费款从2009年6月15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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