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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昆明翼龙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昆明翼龙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翼龙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昆明翼龙公司自2007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汇总(合并)至总部缴纳,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昆明翼龙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资产投资关系进行核查,一经核实有属于非全资、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昆明翼龙公司若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主管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昆明翼龙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关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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