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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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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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核算单位问题
由于我省没有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不需新增会计核算单位,各县(市、区)局征收的车购税并入所属县(市、区)局税收计统部门核算。
二、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一)使用“新版软件”后,停止使用原《车辆购置税缴税作证》、《车辆购置税退税作证》,各地做好有关票证的管理工作,库存凭证的销毁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二)考虑到其他业务情况,《税收通用完税证》联次仍沿用目前的三联式凭证。
(三)由于我省没有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新版软件”上线后,征收车购税税款时,只能在税票上加盖“征税专用章”,输退库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税专用章”,原“车购税征税专用章”、“车购税退税专用章”停止使用。
三关于会计核算操作问题
省局对车购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内的会计核算操作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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