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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