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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