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1月25日
上一篇: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