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群众团体,其机构编制属于本市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并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通知》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一式三份)。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后,每年公布名单。
二、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2008、200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受理时间为
三、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5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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