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