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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