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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