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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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