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中支营业部;各州、市财政局,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境外纳税人缴纳税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确定我省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办理国外汇款方式缴库业务的指定银行。
二、境外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填写汇款作证各项要素,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填写“国家金库XX分(支)库”;收款账号填写“待缴库税款”专用账号;汇款用途栏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及税种。中国银行收到税款后,按当日外汇买入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划转国家金库XX分(支)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并注明汇款用途信息。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工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待缴库税款收缴办法》等规定及时办理国外汇款方式缴库业务的征收、收纳、退付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反映。
联系人:多运盛
电话:0871-321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