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省属担保机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向所在州、市、县(市、区)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工公正和“成熟一批,上一批”的原则,及时爱理担保机构的申请 ,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申请资料联合报省工信季和省地方税务局。同时州县两级地税部门须在《中小企业食用担保机构登记表》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字盖公章。今年第一批申请单位资料于6月30日前报省工信委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信委和省地税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中国中小企业云南网和省工信委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申报资料
     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六分(包括电子版报送工信委)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地方税务局。
     (一)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
    (二)申请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总表;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四)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五)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三、加强监管
     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对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和实施政策及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建议国家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各州、市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对前五批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效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减免税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对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提出取消名单及理由。上述材料连同今年第一批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联系方式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服务体系处
    联系人:刀树明
    联系电话:0871-3327665
    邮箱:
dsming903@sina.com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联系人:冯宇
    联系电话:0871-3626040
    邮箱:
px0871@126.com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税优惠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