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
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
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
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涉及农村税费改革
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
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
五条第(三)项中“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
“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
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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