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2-2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05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的范围和时限

  为深入贯彻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有效对我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根据省工商局的工作布署,结合我市实际,2005年度的企业年检以集中年检的方式开展。

  (一)凡属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参加2005年度的企业年检。

  (二)2005年度企业年检时限为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企业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一)2005年度企业年检继续以传统年检和网上年检两种方式进行。企业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应当以网上年检的方式通过年检:

  1、所属企业在30户以上的企业集团和行业主管部门;

  2、落户有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企业;

  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办的企业;

  4、科技开发公司;

  5、自愿选择网上年检的其他企业。

  (二)凡以网上年检方式报送年检材料的,企业可登录昆明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企业年检网页下载年检报告书,按网页上相关事项说明的要求填写后,再以网络送达年检材料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审查网络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同样以网络方式回复企业审查意见。企业在获知登记机关年检通过的审查信息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提交与网络送达材料内容一致的年检材料和营业执照副本,并缴纳年检费,由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三)为有效地推进我市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建设进程,提高网上年检率,在2005年度的企业年检中,凡属银行、邮政、电信、铁路、保险、职工技协等行业以及其他国有控股、国有企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安排时间进行网上年检。

  (四)以传统方式参加年检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也可登录昆明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自行下载。 企业按要求填写完《年检报告书》和准备好其他年检所需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和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后,企业缴纳年检费,由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

  2、《企业年检证书》;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资质)证或专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自然人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统计表》。

  已到登记机关进行清算备案的企业只提交以上第1项至第6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企业,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资质)证或专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6、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违反年检规定的企业,将受到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一)为方便企业,2005年度年检由企业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不再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进行初审。

  (二)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取消委托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进行年检,由企业原登记机关直接年检。

  (三)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缴纳年检费50元。

  (四)本通知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确认并署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五)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下一篇: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