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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22     浏览次数:

各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中国国际货代协会通知,为做好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现将

有关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通知如下:

  经过备案并取得经营代码的企业,才能通过网络或直接再向当地的货代企业业务

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以下简称〔《业务备案

表》三〕)。企业通过网上提交〔《业务备案表》三〕的操作程序如下: 

  1、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iffe.mofcom.gov.cn

 或http://iffe.ec.com.cn

  2、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进入

〔《业务备案表》三〕页面。

  3、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上0。

  4、审核无误后,按“确定”。同时页面会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

  5、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链接,输入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可

打印〔《业务备案表》三〕。

  6、如企业需要重新填报,可重复以上步骤,新上传的表格将自动覆盖旧的表格。

如需打印还将生成新的打印编号。

  7、将打印好的〔《业务备案表》三〕、企业法人代表的保证书,盖上企业公章

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寄送到我厅贸易发展处(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1103室)。

  8、我厅收到企业递交的〔《业务备案表》三〕正本(步骤6)和企业法人代表

的保证书原件后,与企业通过网络所呈报的〔《业务备案表》三〕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递交至系统数据库。在业务备案期限内,应企业要求,可修改〔《业

务备案表》三〕的内容。在期限外,企业和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无权再修改

〔《业务备案表》三〕的内容。

  此外,〔《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以下内容:

  1、注意年度经营情况中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

  2、各类营业额是指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

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年营业总额=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

应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3、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

等大、中型企业,在向所在地区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时,只须在年度经

营情况中填写本部和其下属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并向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非

法人企业名单;但无须填写其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其下属法人企业须向所

在地区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以免其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

发生的业务重复统计。

  4、仓储:主要指仓储租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其中劳务费用收入包括:装卸费、

出入库费、拆箱装箱费、包装整理费等。

  5、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6、货代企业属分支机构的,提交的电子材料中不需填写有关数据,提交的书面

材料必须提供该分支机构的数据

  请各企业认真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备案,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提交电子及

书面备案资料(包括打印的业务备案表、法人代表保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凡未

按规定时间参加备案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业务备案,在本年度内将无法

再予重新办理业务备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娅珊

  电话:0871-313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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