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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9-12     浏览次数:

 《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5日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4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名人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云南籍或在云南工作活动过的非云南籍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省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军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亲身参与、经历过某些重大活动、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和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具有较大影响的革命烈士;

  (三)做出过突出贡献和有重要影响、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实业家;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云南各民族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在国际、国家级赛事上取得突出成绩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云南体育界人士;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少数民族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云南工作和生活过的、对本地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及产生重要影响的著名华侨、外籍人士;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云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云南省档案馆设立“名人档案库”,是永久保存云南省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二章 征  集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原则:名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一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征集归档。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各方面情况的基本材料,包括名人自己填写、撰写的各种原始记录,组织考察形成的各种文字及声像材料。

  (二)反映或影响名人生活、工作及社会环境的补充性材料,包括其亲属、社会关系、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撰写的与其有关的文字材料。

  (三)各级组织部门、宣传机关对名人进行的宣传、评价性的文字材料、证书、奖品、奖状及声像材料。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征集,具体方式有: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名人及其档案情况进行摸底登记,积极主动地建立联系,有计划地开展征集工作;

  (二)名人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

  (三)对其他档案馆、其他部门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四)对流散在省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途径:

  (一)与名人建立联系直接征集;

  (二)向名人的亲属好友征集;

  (三)向名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征集;

  (四)及时接收新近亡故名人的档案。

  第九条 名人档案的交接程序:

  (一)国家综合档案馆征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由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二)单位、个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由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

  (三)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的名人档案,由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寄存手续。

  第三章 鉴定与整理

  第十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成立专家组对征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原则: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全宗划分:以每一位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

  (二)全宗内档案的分类:可分为纸质类、声像类和实物类。

  1、纸质类包括生平传记、著作、手稿、学术论文、来往信件、题词剪辑、外事活动、出版物、报刊等纸质资料;        

  2、声像类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及光盘等由磁性材料和感光材料制成的记录材料;

  3、实物类包括奖杯、奖状、奖章、像章、证章、证书及纪念品等。

  (三)全宗内档案的排列与编目:

  1、在初步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时间顺序对档案材料以件(册)为单位进行编排与装订,编页码,加盖或填写档号章(档号章一般应包括全宗号、名人姓名标识、盒号及此件档案在全宗内排列的顺序号等项目);

  2、将名人档案材料按档号顺序装入名人档案盒,每盒所装数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一般不混装;

  3、名人的字画及实物,应根据不同的形状与尺寸制作装具,与同一名人的其他档案一起编制档号;

  4、名人的照片、录音录像带、光盘等档案的整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同一名人的其他档案一起编制档号; 

  5、盒号的编制:同一名人的档案材料按归档顺序装盒,编制流水号;

  6、编制名人档案文件目录,主要项目有:全宗号、人名、盒号、件号、责任者、题名、日期、数量、载体形式等;

  7、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异地存放时,应建立互见号。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名人档案,确保名人档案的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 名人档案应建立全宗卷,内容主要包括:名人简介、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历次征集档案的交接文据和目录清单、档案保管状况、调阅利用等情况的登记、统计记录。

第十五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需要利用本人捐赠、寄存的档案时,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档案的捐赠或寄存者应及时向档案馆补充新形成的名人档案文件材料,以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档案内容,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由档案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对名人的学术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县档案局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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