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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24     浏览次数: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昆明铁路局各站段,滇西、水红、昆玉铁路有限公司、东川支线管理中心,中铁集装箱昆明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使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货运代理中非法扰乱云南铁路运输市场问题,经研究,决定加强全省铁路货物运输秩序治理,现就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含联运代理、物流企业等,下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项目符合货运代理服务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收费许可,依法经营,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和货运代理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二、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供货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三、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买卖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四、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由铁路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公布。

  五、为切实加强我省铁路货运市场管理,由省经委牵头,从2005年元月1日起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铁路货运代理的治理整顿活动,积极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经营环境。

  六、欢迎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提供监督。举报电话:0871-331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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