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赔偿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9     浏览次数: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赔偿规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

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yunan@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0871-3623646 (传真)3632911 

    邮政编码:650021

 

附件: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赔偿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

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的事故伤亡人员,是指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支付一次

性赔偿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赔偿的监督管理工

作。

  劳动保障、监察、卫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赔偿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赔偿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等级和事故伤亡

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予以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不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负全部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

  (三)负次要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等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

确认的等级为准。

  第七条 事故伤亡人员受到损害的程度,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划分为因工致残的十个

伤残等级和因工死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伤亡人员或者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伤残赔偿金和

工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分别按照本规定附件所列公式计算。

  第八条 伤残赔偿金在责任等级确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15日内,由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性支付。

  工亡赔偿金在责任等级确认后15日内,由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性支付。

  事故伤亡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并按常规判断生还可能性不大的,在责

任等级确认后30日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付50%的工亡赔偿金;事

故伤亡人员被证实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证实或者宣告生效之日起

15日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付另外50%的工亡赔偿金。

  第九条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本规定予以赔偿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

  第十条 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