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过渡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对2007316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原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一)经批准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规定了优惠期限,其优惠期限在20121231之前的,可继续执行至批准的优惠期满为止;其优惠期限超过20121231的,执行到20121231为止;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1l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1231为止。

 

  (二)对符合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前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对其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自20081l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三)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316公布,按照财政都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200731720071231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按照以下办法过渡:

 

  (一)在200712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需要照顾和鼓励且符合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81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对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20071231期间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1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及我省制定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五、我省已制定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上述过渡办法不符的,自200811日起停止执行。

 

                                                                 2008512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