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
政发[2004]1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摘转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
底,对中西部地区的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信用
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对信用社清收、接收和处置不良贷款过
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在省政府权限内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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