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
各会计师事务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并将自2005年1月1
日起在全国小企业实施。为顺利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
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
彻实施工作,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符
合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
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
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
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
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验规模的变化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
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
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中,督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认真贯彻执
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要按照制度核算的要求,依法加强税收
征管工作。
五、各会计中介机构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必须以制度
为会计标准,提供审计报告。
六、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
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监
管工作,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代理记帐机构中顺利实施。
七、《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
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要
求,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结束旧帐,建立新账。
八、各给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要把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列入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
部门有省财政厅师资培训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
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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