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
投资的积极性,全面启动和扩大民间投资,确保投资需求持续稳定增长,加快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决定如下:
一、放宽市场准入,最大限度地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
资本投资。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都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民间资本参与
能源、交通、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
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参与东西部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享受有关
扶持政策。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基
础设施市场化和资本化运作进程,抓紧制定《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和经营
权转让暂行办法》,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
股权可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尽快建立和完善收费承诺机制,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
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通过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
形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允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和经营收益,
经营期届满后,政府无偿收回经营权;选择一批已建成、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路、
电厂、电站、支线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将经营
权、股权作价后转让给社会资本,收回投资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
享有经营权和经营收益,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鼓励民间投资与有权建设
电信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联合建设;鼓励民间投资者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深化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小塘坝、小机电井、灌渠、小抽水站等小型
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方式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水利设施国有产权转让所得资金,继续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
经营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再次转让。
(二)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
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有关规定,加快开放市政公
用行业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在全省推行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
市场化运作机制,在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
采取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景区、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
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
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
营;鼓励民间投资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参与盘活、经营管理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和服务
项目,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受法律保护。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市
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承包单位,逐步建
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鼓励民间资
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以贷款贴息、补
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
和经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股
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国家及省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
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
生产的,可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
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对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流通产业的
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
划和征地等优惠政策扶持。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
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
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
室建设。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社会投资
一视同仁。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与成果
转化。继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民
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五)鼓励民间资本以兼并、租赁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一般竞争
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间资本来取改组、
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入国有企业,参与国
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及高校后勤社会化、
文化、体育、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享
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对现有社会事业设施和资源,可采取有偿转让经营、合作经营、
民办公助等方式转由民间投资者经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民
间资本投资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享有依法独立
办学的权利;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与政府部门联合办学。放宽对民
间投资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价格和收费限制,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的回报。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
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种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民间企业用于救灾、扶贫、社
会公益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希望工程的捐赠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军转民企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
包、收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入军转民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开发与军
工企业相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组装件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具有“军民兼容、
寓军于民、军民两用、平转军”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境外投资。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中国-东盟自
由贸易区的机遇,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开展境
外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到东南亚、南亚投资办厂经营,拓展发展空间。
二、大力培育社会投资主体,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凡是有条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国有资本逐渐退出。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尽可能多地吸引
各种投资主体投资。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为主的项目,采取财政贴息、市场补偿、
市场和财政复合补偿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鼓励中小社会投资者
竞投经营权。
(二)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
本和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联合投资或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
与投资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机制。主要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个人资本、
法人资本投资参股。引导民间资本进行跨行业投资,积极拓展投资项目融资渠道。选
择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拥有参加投标的权利,
并在中标后一视同仁地享受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
(三)大力引进省外投资。进一步作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省外企业、个人到云
南投资,鼓励省外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省内企业。办好各类民营科技园、留学人员
创业园、民营工业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进园投资。积极吸引省外上市公司
参与云南建设;鼓励云南民营企业与省外上市公司合作,建立紧密的资产联系。
三、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行谁投资、准决策、谁所有、谁受益、
谁承担风险。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和允许
发展项目,且资金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实行登记备案制,逐步取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的各种审批;对确需审批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实行
限时服务。
(二)强化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服务。各地应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尽量减少报
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项目实行分类指导,完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服务,及时帮
助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实行投资项目属地化管理制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对民间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
城市规划、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
执行上,不以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民
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投资者对产
权的占有、支配的权利。规范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税费征收,降低民间投资创业成本。
对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评比先进和享受政策等方面与国有企业
同等对待。
(三)认真落实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扩大财政贴息支持的
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
认真落实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民营企业投资联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民营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民营高新技术
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民营投资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内资项目,其引进设备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
务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
民营资本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
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加快建立水
价市场形成机制,制定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基础设施的价格政策。
(五)提供平等的用地政策,规范、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民营企业使用土地与
国有企业平等对等。对土地使用采取招投标、挂牌出让、拍卖等方式,允许不同所有
制单位在竞争中取得用地权。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项目的优劣安排项目用地,涉及
土地的各项费用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
场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
门要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排。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引
导民营企业向特色工业园区、小城镇集聚,由个体私营企业租赁经营,解决民营投资
用地问题。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投入运行。在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可由财政拨付
一定启动资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资金入股,建立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
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信档案,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
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信贷选择提供依据和服务。大力推广企业财产抵
押、按揭贷款等多种形式,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推广用资产抵押担保方式解决民
营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城市
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银行共同研究开发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在内的各种适合民营企业所需的贷款品种,满
足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发展经营的要求。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
行,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规范经营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探索组建全省性
的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帮助民营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履行还贷义务。各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建立经营信用、完税信用、法人行为信用等信用档案,方便金融机
构查询;规范企业的资信评定,建立区域性、地方性的企业信誉网。支持具备必要条
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运用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手段进行直接融资,
条件标准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为社会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对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政府及时并定期将产业投
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定期发布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
进行投资引导,对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实行全社会招标吸引民间资本。重点加
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盲目
投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办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投资咨询中心向民营企业
开放,提供服务;引导民间投资朝专、精、优、特的方向发展,推动其产品上档次、
企业上规模、技术上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
向选择。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
中心等中介机构,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技术、价格、财会、税收、信
贷、社保、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向民间投资项目的收费和
标准,坚决取消各类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加大“三乱”治理力度,切实减轻民间投
资项目和民营企业负担。抓紧研究制定财产和投资保护等规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
权益,增强民间投资的信心。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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