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农业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外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
作社、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委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决定精神,为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省农业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
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证监会昆明特派办
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
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
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
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
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
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
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
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
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
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5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
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
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
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
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
的企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纳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主要农产品具有
产品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所
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
害农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外贸流通出口150万美元以上,外贸生
产、加工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
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
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
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
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计划、经贸、财政、科技,外
经贸、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
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
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
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
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
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
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有关部门提出,报省
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
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
头企业。省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
列入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
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
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
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
部门。材料包括: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
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
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
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
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
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
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并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
领导小组。
4.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
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
协调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省级重
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
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
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
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
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
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
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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