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云
计收费[2002]673号文件规定的免交收费项目外,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免收以下相关费用:
(一)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文化、广电部门收取的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工本费。
二、对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收费、专业技术资格培训及考试
等收费,劳动保障、人事等主管部门应制定减免办法,酌情予以减免。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
费,经营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减免优惠,有下限收
费标准的要按最低下限标准执行。
四、省直其他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本系统、本部门可能涉及
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收费,提出相应的减免办法,报省财政厅、省计委备案。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制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确保下岗失业人
员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建设等部门应督促本系
统各收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于12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
财政厅、省计委。
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及时公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
征和减征的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州、市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收费优惠政
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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