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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06     浏览次数:

昆明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东川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东川再就业特区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落实监管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实施细则》中调整的人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招待。
        一、将原来东川再就业特区企业上缴中央的税收实行直接返还,调整为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数、企业投资规模和企业纳税额等因素进行考核奖补的办法 ,进一步促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扩大企业投资生产规模,更好地促进东川再就业特区经济发展。
        二、根据东川区的要求和当前面临的困难及问题,将原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批条件中的招用东川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调整增加持《失业证》人员。
        三、考虑到当前执行中实现的消费税较少及避免政策在今后执行中出现不公平情况,取消原优惠政策中的消费税的减免,消费税不纳入优惠政策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
          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2006年7月3日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现场调研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落实监管责任,促进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批
    (一)东川区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川特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二)凡申请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东川再就业特区管委会审批入驻,在东川再就业特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三)凡申请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单程、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四)主申请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不受控于其它企业或与其它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即企业的原材料、资金来源、费用支出、产品销售方面的业务往来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东川特区管委会应加强两个方面的审核:一是企业的生产链条(即原材料的采购——入库——生产——产成品——产成品——检验——产成品入库——产品销售)是否完整;二是企业的账务处(即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生产成本、间接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能否准确核算。
    (五)申请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及采选勘探、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以及各类利用半成品简单加工拼装企业、商贸企业和从事商贸的个体工商户。
    (六)在再就业特区的原东川老企业,2004年以后新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并形成了增量税收的,增量部分执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
    (七)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招用东川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人员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老企业按增量用工30%),且在职职工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凡申请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东川再就业特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确认后,分别报昆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安。
  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内容
  根据《云南省建设东川再就业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会议纪要2004年第15期》精神,结合东川再就业问题,不断推进产业建设上规模、上水平,使政策发挥应有作用和功能,促进东川经济发展,对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一)优惠原则
  凡属于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收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省财政按照因素法考核计算奖励补助各企业,所需资金由省和昆明市两级财政按各负担50%的比例共担。凡属于地方税种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由东川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增值税。符合再就业特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属中央收入的75%部分,按原分级入库的办法上缴中央金库。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数安排奖补资金总量;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的50%安排奖补资金总量。属地方收入的25%部分,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2、营业税。凡进入再就业特区经营公路交通(运输业除外)、装卸搬动及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所列举的待业(广告业和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税务部门贪污征收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
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属中央收入的60%部份和省级收入的24%部分,按原分级入库的办法分别上缴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数安排奖补资金问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的50%安排奖补资金总量。属东川区收入的16%部分,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只对企业生产经营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奖补,企业实际收到财政各娄奖补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的企业所得税,财政不再予以奖补。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的减免由东川区地税部门按规办理。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东川区地税部门审批减免;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减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随增值税和营业税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主金库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对再就业特区符合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的企业和个人,在优惠期间内,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而给予相应的减免。
        6、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部门贪污征收后,属中央收入的60%部分和省级收入的24%部分,按原分级入库的办法分别上缴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数安排奖补资金总量;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的50%按排奖补资金总量。属东川区收入的16%部分,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7、城市房地产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8、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对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税务部门贪污征收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金库数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东川区财政部门按实际缴入镏的50%安排专项资金奖补给纳税人。
        9、符合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注册经营地在特区内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优惠期间限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工商管理优惠政策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审定
      (一)享受特区优惠政策的认定。凡再就业特区纳税人既符合国家(或省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同时又符合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先享受国家(或省级)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再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顺序进行审定。在享受东川现防疫业特区优惠政策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国家(或省级)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凡应享受国家(或省级)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未申请享受的,不得享受东川再就来特区优惠政策。
      (二)取得享受《实施办法》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优惠政策至期后,销售以前年度生产的库存产品时,不给予优惠政策补助;优惠政策执行期间,若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按销售实现当期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纳税人完税情况的确认和审定
      (一)享受《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企业自产货物实销售收入所缴纳的税款。
      (二)纳税人当年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全省同行业当年综合平均税负1.5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对超过部分当年不给予享受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
      (三)各项税收检查中有被查补税款及相应附加的,对查补的税款及其附加不享受优惠政策。凡属省级部门查缴的财政收,除中央税收缴入中央金库外,一律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四)享受《实施办法》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将合以下条件,东川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提供企业以下基本信息给东川区财政局后,东川区财政局方可对纳税人申报优惠的完税予以审定。
        1、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从事财务会计核算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准确核算货物的销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购进生产原料及零辅料件金额达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均必须附相关合法有效的银行收、付款作证。
        2、销售自产货物,又经营其它非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分别核算收入、成本和收益。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予以入账,并按规定抵扣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规范的因定业户销货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征税后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符合规定的代垫运费除外)、必须向承运人索取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全省同行业综合平均增值税税负率情况取数来源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数据监控分析系统。
    五、原老企业税收增量的确定
        2004年以后原东川区的老企业新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形成的税收入增量,按扩改后的实际产量与扩改前设计生产能力之差占总规模的比重计算。具体计算为:
        税收增量=(扩改后的实际产量-扩改前的设计生产能力)/扩改后的实际产量*当年实际缴纳的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收额
    六、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奖补资金的申报依据
        1、新建企业必须提供东川特区管委会批准的入驻资格认定审批意见书;
        2、原有老企业新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必须提供经待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改报告、竣工报告和投产情况报告;
        3、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汗达标确认书;
        4、经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5、提供当期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现就业特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1、每季度后的次月10日前,对符合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条件的企业,到东川区财政局禽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于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前按规定如实填报并分别送东川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2 、东川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汇兑审核意见送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领导小级审核,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领导小级审核后报昆明市财政局,由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享受《实施办法》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东川区有关职能部门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1)在优惠期间内招用东川区的失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
        (2)有关证照、资料不全的。
        (3)符合国家(或省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输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的。
        (4)非自产货物作自产货物销售的。
        (5)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有虚开、代开货物发票等行为发生的。
        (6)财务核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纳税资料的。
        (7)会计核算不规范,管理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准确,成本费用不真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纳税能力和生产经营能力的。
        (8)经有关部门检查不符合享受《实施办法》的。
        (9)有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其它规定的。
    七、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奖补考核办法
        (一)符合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奖补资金按企业吸纳的企业人数、企业投资规模和企业的纳税额等因素进行考核,并根据安排的奖补资金总量和各因素的权重,于次年初计算各企业应得的奖补资金,由东川区财政统一将奖补资金兑现给企业。昆明市财政应严格按该奖补办法计算承担中央部分和市级部分。具体测算公式:
    某企业应得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总额*(该企业的投资规模/受惠企业的投资总规模*0.2+该企业吸纳的企业人员总数/受惠企业缴纳的税收总额*0.2+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总数/受惠企业吸纳的企业人员总数*该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总数/该企业的在职职工总数*0.6)。财政对某企业的奖补资金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符合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税收。
    (二)建立入驻企业优惠政策保证金制度。为促进东川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杜绝投资者的短期行为,将入驻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奖补资金预留10%作为入驻保证金,扣除保证金后,由东川区财政局于次年初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企业。企业优惠政策保证金由东川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封闭管理,至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期满一年后,除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外,仍然在东川区继续持续经营且招用东川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由东川区视情况,分两次补给企业。
    八、管理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应坚持“部门联运,省市合力”的原则,增强大局观念,做好协调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并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检查与监督。
      (一)东川特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掌握企业生产能力和税负情况,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实施办法》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缴纳各项税收的纳税评估。省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指导;昆明市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稽查;东川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定期深入企业实地调研, 定期检查和测算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税负情况,严把企业生产和销售关,适时采用实耗法等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对有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比对。通过纳税评估查出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落实,重大问题移交稽查查处;移交稽查的同时,必须通知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暂停招待优惠政策,待稽查完毕后,再通知财政部门对其是否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形式上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实际不满足“独立企业”条件的非独立企业,须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追缴其非“独立企业”期间所奖补的资金。
    (四)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入驻东川再就业特区的企要积极做好企业用工登记,审核确认企业的用工情况。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东川再就业特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审定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东呼特区管委会审批和使用的各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具体审计事宜,由省审计厅与昆明市审计局协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进入再就业特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衽审核制度和年审制,严把准入关和质量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其不符合政策规定期间奖补的资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要追偿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查处金额的1%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八)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优惠政策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料,不得跨地转移优惠政策申请。若入驻特区申报不真实,一经查实,取消享受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奖补的全部资金。涉及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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