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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02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监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

收水资源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

                            源费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

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

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大型(包括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1分收取,

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1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

水按每立方米0.7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50%、地州市

20%、县30%;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

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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