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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5-14     浏览次数:

     1997年5月14日 川财行[1997]18号

 

  现将我厅《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意见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最基本

的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规则》,是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

地落实《规则》,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规则》贯彻实施。

  一、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应遵照《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完

成《规则》提出的财务管理的各项任务,履行《规则》赋予事业单位的有关职责,重

点贯彻实施《规则》规定的收支统管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重新确定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对本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应根据《规则》要求,取消全额、差额、自收自

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重新确定现有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新成立的事业单位

的财务管理办法一律按照《规则》规定进行确定。现行与原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

相关政策,在国家制定新的政策之前,可继续执行。

  四、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励行节约的原则,坚

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

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办法。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参考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

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并按照财政部

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及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单位预算(包括预算说明),经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查(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审查后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别轻重缓急,对相关支出总额或项目进行

调整后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

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五、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

按程序报批立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具体内容按基建财务规定列报。

  六、改变事业经费基数加发展的方法,逐步实行零基预算法。按照

会共同需要的原则,确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对共同的支出项目制定统一的补助

定额。

  七、预算调整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

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

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

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增的,可相应调增支出预算,收入预算调减的,必须调

减支出预算。

  八、资金帐户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金帐户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清理、归并资金

帐户的基础上,由财务部门统一开户。全部资金活动必须在经批准设立的资金帐户内

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九、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津补贴同经费自给率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事

厅制定。

  事业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

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专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檄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督

促催缴。

  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

票据,并严格遵循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的收入

必须全额纳入单位预算核算管理。

  十、支出管理

  事业单位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与国家政策和法律相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事业单位对各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事业支出要保持支出结构合理。二是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

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专

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及规模。三是对经营支出,应当正确归集

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直接在事业支出

中统一垫支的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不

得在事业支出中开支经营性支出。

  事业单位应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

成本核算办法。

  十一、结余及其分配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

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

利基金,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剩余部分作为

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以后年度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则继续增加

事业基金,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则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其差额。在确定年初预

算时,如支出安排出现缺口,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差额。

  十二、其他

  专用基金的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教

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股本金或上缴

财政或由企业购买等。

  九、本意见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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