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5日 川府函[1997]181号 一、按现行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只能是就省财政取得的实得利益部 分进行奖励。对各地税务部门如何奖励,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 二、为加强省级工商税收入管理,调动征管积极性,由省财政每年对省国税和省 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的工商税收征收目标进行考核与奖励,其奖励经费可用于改善分局 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 三、为提高各地征收省级收入的积极性,对稽查机构查处的偷、漏、骗税,省财 政按查补入库数的10%给予补助。各地组织的省级收入奖励可以通过税务稽查补助 经费解决。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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