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0日 川财预[1996]80号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 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财预字(1996)4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税务、财政等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填写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做到内 容完整,收入科目、预算级次真实准确,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字迹清晰。 二、各级国库(含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在办理收入入库时,要根据征收机关填报 的收入缴款书,及时按规定的科目、级次办理入库。国库在编制各级预算收入日报、 旬报、月报、年报时,要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当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列出有关“款”、 “项”收入科目,并严格做到收入科目代码与收入科目名称一一对应。 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专员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做好 各级预算收入日常对帐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对帐工作中发现的错误事项。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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