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银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机构所在地州、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各州市经委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省经委和省地税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经委和地税局要按照规定程序联合向省经委和省地税局及时上报,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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