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7日 川委办[2000]89号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
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0]4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子信息产业
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电子信息类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
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电子信息类项目,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电子信息类
高新技术企业,目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政策。
(二)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人员工资,
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
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管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
绵阳科技城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
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чm的。
(五)为规进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
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贴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
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
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七)电子信息类中小企业在川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
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八)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
以上的(含1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
以下的,可直接摊入企业管理成本。
(九)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
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按规定进行平均摊销。
(十)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电
子信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低限收取。
(十一)在川的电子信息类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电子信息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
旧年限基础上,电子信息类企业购置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批。
2.企事业单位购入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报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
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
生产性设备,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三)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进区创办软件的
企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3年内实行零租金;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首次购置
设备的贷款资金,3年内实行零利率,利息部分由所在市解决。
(十四)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入,凡风险投资公
司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资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70%以上的,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
5年内,企业所得税的60%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先征后返,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
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十五)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电子信息类企业的科技人员股权
收益,继续投资用于企业产品开发和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本《意见》中电子信息类企业是指在川设立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信息服务
的企业。只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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