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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16     浏览次数:

     2000年11月1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

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尽

快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对本地区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进行一

次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精神,

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打击工作。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地

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和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治,迅速遏制传销和变相传

销活动蔓延;没有发现或违法活动不严重的地区,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做好防范工作,

建立举报申诉制度,发现线索迅速出击,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不留后患。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涉及多个

部门的职责,各地要把该项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

查,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及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对异地传销

案件,由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查处后将有关材

料移送当事人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办发〔2000〕55号文件第三条的

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对违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要果断采取措施,以防止卷款潜逃;要按照公安部《关于严

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

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外来人口、

暂住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房屋聚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坚决予

以清理取缔。各级人民银行要按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新苗头;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公函、证明)通

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

织者的结算业务,各银行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当事人的帐户、存款和往来款项依法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查案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对违

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又要注意对一般参与群众加强教育宣传,避免矛

盾激化。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界定,按照国办发〔2000〕55号第二条的规

定掌握,对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

宣传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增强

法律意识;教育和帮助群众懂得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违法行为,其利益不受法

律保护,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大要案件进

行曝光,震慑违法分子。通过大造声势,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创造良

好的社会氛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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