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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归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

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全

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并按规定及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

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加强管理、方便征收、便于对帐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已经开设的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适当的归并。其中,用于缴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超过两个。归并后,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仍应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在

总户下按险种设立分户进行核算的办法。

  二、各地要选择存入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网点便利、诚信可靠,能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入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开户

银行。对违反规定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的,应予以纠正。

  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归并工作应在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各地

(州、市)财政局应在2004年6月23日前,将归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情

况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具体上报格式详见附表。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帐户应保持相对稳定,今后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通

知同级地税部门。

 

附表:云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帐户情况统计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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