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8-10     浏览次数:

     1998年8月10日 川府发[1998]55号

 

  今年以来,生猪市场疲软,购销价格下跌,农民养猪出现亏损,这势必影响到川

猪优势的发挥、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从生产、

流通、消费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川猪质量,调整品质结构,重视加工储备,

积极开拓市场。同时,为减轻生产和经营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调整生猪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对生猪税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实际

出发,坚持保底调高,重税轻费,征管并重的原则,分类列项,区别对待,适当调减。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屠宰税:自宰自食部分4元/头,经营部分征收12-15元/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生猪,依率查帐征收,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及个体

户经营生猪的征收18-25元/头;

  (三)个人所得税1--5元/头;

  (四)教育附加:按纳税人所缴增值税额计征,征收率3%,标难为0.54-

0.75元/头;

  (五)工商市场管理费:在市场交易环节征收6元/头;

  (六)防疫费:标准为0.8-2元/头、份、次(指对每头猪1次注射1份疫

苗);

  (七)检验(疫)费:标准为5元/头,其中检疫费2元/头,检验费3元/头;

  (八)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对生猪经营者提取0.4元/头。

  城建税,交通建设附加暂缓征收。

  各地征收的发展基金,县、乡、村收取的生产组织费取消。

  除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各种搭车收费。

  按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共计43.74元/头--59.15元/头。

  二、规范征收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按照政策规定,不准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

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不准超额征收或

搭车加码收费: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坚决控制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做到据实征

收和规范管理。同时,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主

动缴纳依法承担的生猪费,加大征收力度,严禁渝漏逃税费。该收的坚决收取,力求

标难降低后,总的收入不减少。

  三、改进税费征收办法。结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

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生猪税费征收相应配套进行改进,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

疫,统一税费,分散经营的原则,逐步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点的一站式税费征收,分

部门和渠道使用,避免多头和重复收费。认真总结,完善、推广射洪县一村一册,

一户一页,一猪一格的税费征收管理经验。

  四、开展生猪税费专项治理。调整生猪税费减轻了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有

利于川猪的生产和流通,对于确保农村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有关部门要能力合作,使调整的政策尽快贯彻落实。当前,各政府要组织财政、监察、

税务、工商、畜牧等部门对生猪税费的征收进行专项治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

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违反法规的立即停止执行,对顶风违法违纪者严肃处理。

                                   (6)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