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8日 川价字费(1998)139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出通知(特急 计价费〈1998〉1077)号),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矛减 免。现将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 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1998]47号)的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为,“三改”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变更、商标变更、税务登记、土地 登记、房屈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 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三)、除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按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106号执行外, 其他中介机构收费均按不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 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 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 付。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变更过户手续, 免收过户变更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新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 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配套费。 三、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 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的收费,按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1 06号文件规定,实行免费服务。 各级物价部门要针对目前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比较乱的现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 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 风等部门尽快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抓好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 月二十日起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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