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 川府发[1998]41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7〕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切实保 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就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 人员共同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由本人缴纳。 (一)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但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 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 主和从业人员根据收入状况,在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 自选定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从业 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后(以下简称下岗失业职工),又 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个人 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按缴费工资的16% 为下岗失业的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降低企业缴 费比例。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人自选缴费基数的16%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金。下岗失业职工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也按自选的缴费基数比例的16%缴 纳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 2‰的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与此合并。 (二)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或工资)的一定比例划 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 予以保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 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 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 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 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 "个人账户清单",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数 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和 查询。 (八)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 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 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 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企业从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金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 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 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 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国有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在 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养老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 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19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本人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 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 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四)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7月按全省统一规定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 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六、实施步骤 1998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起来并纳入社 会统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分步建立,即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 5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底前各地 要将本地区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全部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 七、加强对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宣传 建立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巩固和发 展的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在方法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 老保险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用形象直观的语言、画面和数字宣传,使广大城镇劳动 者和社会各界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及养老待遇一目了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支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要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 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证照贴花的审核内容之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 老手续。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 比活动。 九、切实加强对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 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本地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每年要下达进度指标,推进社 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办法,认真履行 职责,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各级工会要主动关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 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做好企 业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十、本通知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四川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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